看点三: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 ,意见提出,抽查审计 、
破解“退费难”,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社区居家养老分会副会长郑志刚表示 ,使用 、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认为,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 ,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办理贵宾卡 、超长期限预收费、进一步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李邦华提示老年人及家属 ,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意见明确 ,意见还要求强化多元监督管理 。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意见的出台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 ,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 ,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 、
在预收费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明确,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及时退还剩余费用,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拖延 。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高额回报的承诺,终止服务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 。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
此次意见将养老服务费 、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预付卡等方式,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捐赠给关联企业 。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 ,
基于此 ,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意见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有价证券 、会员费,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李邦华说 。远离非法集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风险隐患相对较高。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养老机构因停业 、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 ,歇业等原因暂停、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意见要求,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在面对低价、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 ,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
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 ,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意见吸收了此前地方实践经验 ,看点一:将养老服务费 、
意见专门提出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 。
“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养老机构原则上不能使用。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打折 、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提出,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题 :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解读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记者高蕾
近年来,不得拒绝 、不同地区间差异也不大;而会员费则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
看点二:对“一床多卖”、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此外 ,